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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到2025 年,完成5000家低效vocs治理设施改造升级 -凯发k8网页登录发表时间:2021-04-07 15:23作者:vocs减排工作站 3月19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众所周知,加强vocs治理是控制 治理是控制治理是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径 ,目前o3污染问题凸显,已成为环境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关于省厅发布的此“十四五”治理方案,vocs减排工作站整理了重要的几点分享,如下: 1、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排放。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 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米/秒。对有机化学品储罐和含 vocs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储罐和敞开液面底数,督促企业开展专项治理。 2、有效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开展 ldar 工作,其他企业载有气、液态 vocs 物料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 2000 个的,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开展。开展 ldar 企业 3 家(不含)以上或辖区内企业密封点数量合计 1 万个以上的县(市、区)应开展 ldar 数字化管理,到 2022 年, 15 个县(市、区)实现 ldar 数字化管理;到 2025年,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全面实现 ldar 数字化管理。 3、建设适宜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结合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吸附装置选用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 55%或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组织开展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组合技术等 vocs治理设施排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 2025 年,完成 5000 家低效 vocs 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石化行业的 vocs 综合去除效率达到70%以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等行业的 vocs 综合去除效率达到 60%以上。 4、加强vocs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照与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 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5、规范vocs排放应急旁路排放管理。推动取消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印染等行业非必要的含 vocs 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如流量计、温度计、压差计、阀门开关、视频监控等)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做好台账记录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