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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首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鲜出炉,现已实施! -凯发k8网页登录发表时间:2021-04-07 15:12作者:浙江环境评估 新管理办法主要根据最新发布和废止的政策、相关法规和规划等对文件进行修改,并将旧管理办法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 一、 第五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更新了应做好相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职责的各个部门。 二、 第十六条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权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为:“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权限,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更新了机构改革后生态环境部门的统一说法。 三、 第二十七条由“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验收:(一)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确定的规模,但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规定的产能要求的;(二)建设项目的生产负荷近期无法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技术管理规定的负荷要求,但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其他条件的。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的生产规模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确定的规模、生产负荷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分期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统一了分期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四、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由“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开展要求进行变更。 |